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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列支需符合规定
作者: 刘晓伟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7-14 点击数:204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河南省邓州市某中小商业企业,主要从事纸张的批发零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人员不多,仅有六名,厂地不大,用的是陈老板自己的房产,采购地在河南省,销售地多在湖北省。   除了货物运费和外出推销的差旅费外,该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不多。由于办公场所在自己家里,几乎没有相关 ...
河南省邓州市某中小商业企业,主要从事纸张的批发零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人员不多,仅有六名,厂地不大,用的是陈老板自己的房产,采购地在河南省,销售地多在湖北省。

  除了货物运费和外出推销的差旅费外,该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不多。由于办公场所在自己家里,几乎没有相关办公费用可以扣除,所得税支出就成了一块让陈老板烦心的重要项目。另外每月随工资扣除的个人所得税也让陈老板缴的不是太情愿,在认真分析后,他想出一个办法。

  他把着眼点放在了外出推销的差旅费上,尽量让营销人员外出时多找车票,虚增出差日期,发放自定标准的出差补助,并把出差补助列支在差旅费内,加大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另外,他把工资一部分转成差旅费补助,也能让自己和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

  该企业的长期亏损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邓州市国税局将该企业作为重点异常户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仅有6个人,账面上反映其中有5人每月都要出差二十几天,出差的日补助额一般是70元或80元,每人每月都要领取2000元左右的出差补助,老板本人2005年有包括春节在内的两个月都在外出差,每月领取出差补助2400元左右。从账务处理上看,好像大部分人都是长年在外跑销售,但实地查看时,所有人员全在公司现场。

  差旅费是需要车票来证明的,企业记账凭证后边所附车票的逻辑关系也不对。很多都是单程车票,还有的是一个人坐同一辆车报了两张车票。如2005年12月某业务员附湖北石首至湖北公安的车票,是由车站用电脑开具的,同一车次一个人报销了两张车票;2005年11月老板本人报销了11月6日下午14点从湖北仙桃至湖北潜江的两张车票。一个人坐车怎么买两张车票?面对税务人员的再三询问,陈老板只好如实回答:“有的车票是在车站附近捡的,为了多节省点税收。”

  税务人员指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这些逻辑关系混乱,真实性不能保证的车票,不能作为差旅费在税前扣除。

  公司直接发放给员工的出差补助,本身没有以发票报账,不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不能作为差旅费处理。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将此种出差补助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照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进行计算,超过限额的应作纳税调整,而不能在差旅费中直接列支。

  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虚假列支的费用予以扣减,要求企业补缴少缴税款,并将该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0.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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