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注意,礼品发票切不可乱开。因为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查账的时候,对企业支出的各项税前扣除费用的认定是以是否合理为前提的,如果企业大量列支了商品名称开具为“礼品”的商业发票,又无任何其他明细,企业本身又拿不出合理列支的证据,则很有可能存在以下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方面不能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很多企业会在这一比例范围内大量列支礼品、办公用品和会议费等费用,并用笼统的名称发票入账。企业感觉玩得巧妙,并不违规。但事实上,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这种笼统名称或无明细清单的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相关费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因此,部分省市也专门出台了一些针对礼品、办公用品等发票的具体要求,企业自查中,要特别注意这些规定。
增值税方面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企业购买的礼品无偿赠送了他人,则购入礼品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个人所得税方面应代扣代缴。企业向客户、员工发放了礼品,特别是一些金额较大的礼品,要记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的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那么,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应该如何处理问题发票呢?首先,要注意收集礼品用途的证据。礼品不是实物名称,填写为礼品的发票(如同填写“办公用品”一样)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假如一次购进数量很多,则品名栏目可以简写“礼品”,同时附盖有对方公章的销货清单,经审批后可以入账。礼品的入账根据业务内容可以记入“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科目。其次,送别人礼品要记得代扣个税。
特别提醒企业,千万别把“礼品”发票当作冲账的万能票,平时在列支礼品发票时也应格外谨慎,否则,不但会面临查补税款的风险,而且还会受到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