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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所得税 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 朱自永 张延辉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7-07 点击数:158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A企业从美国银行借款1200万美元,利率为10%,期限为2年,借款合同规定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支付利息,如何确定代扣代缴税款时间?   代扣税款的时间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款项时,到期应支付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应支付款项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时间;代缴税款的 ...
A企业从美国银行借款1200万美元,利率为10%,期限为2年,借款合同规定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支付利息,如何确定代扣代缴税款时间?

  代扣税款的时间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款项时,到期应支付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应支付款项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时间;代缴税款的时间为代扣之日起7日内。如果A企业按期支付利息,则代扣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时,即6月30日和12月31日;如果企业分别在3月30日9月30日提前支付利息,则代扣义务发生时间也为支付时,即3月30日和9月30日;如果企业延期支付,则代扣义务发生时间为到期应支付款项时,即合同规定的应支付日期,为6月30日和12月31日。

  法定扣缴义务下,应按以下方式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A公司在2009年1月1日日本甲公司签订有偿使用甲公司某专利技术的协议,规定A公司每年支付甲公司使用费200万元。A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10万元。如何确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A公司代扣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应扣除10万元营业税,应按200万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我国政府与日本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费用能否税前扣除,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或虽设机构、场所但财产转让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执行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所得税率的,不得扣除转让费用;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财产转让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执行25%税率的,允许扣除转让费用。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被“指定”扣缴义务下,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况下,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等由“指定”扣缴义务的税务局书面告之。

  对于税率,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与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孰低原则确定。这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

  香港某银行向境内A公司贷款1000万港币,每年支付利息10万港币。A公司支付利息时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何选择税率?

  我国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对利息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率为10%,按照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应按7%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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