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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2]
作者: 李伟毅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7-07 点击数:384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其中,《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三条较好地解决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这一实际问题。   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安全生产费用 ...

(3)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4)支付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5)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130000

   贷:在建工程 130000

  (6)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 130000

    贷:累计折旧 130000

  注意执行时间及追溯调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也就是说,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发布前,高危企业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件执行的,要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追溯调整。调整时,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属于2009年1月~5月的,先用红字冲回前期的会计处理,再按新规定处理;属于以前年度的,先冲回计提数,然后冲回计提的折旧,最后冲回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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