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在建工程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4)支付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5)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130000
贷:在建工程 130000
(6)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 130000
贷:累计折旧 130000
注意执行时间及追溯调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也就是说,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发布前,高危企业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件执行的,要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追溯调整。调整时,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属于2009年1月~5月的,先用红字冲回前期的会计处理,再按新规定处理;属于以前年度的,先冲回计提数,然后冲回计提的折旧,最后冲回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