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工程出现如此高的核减率,按理说是很不应该的。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招投标工作还不够规范和完善。一是现行招投标,只注重了项目承建人的招投标,即决定由谁中标承建,却忽视了项目附属工程、追加工程的招投标,加之附属工程、追加工程量究竟占整个工程总量多大没有限制标准,因而就出现了大项目化小招标,被“甩项”部分就失去了应有的监管,且在工程实施中,部分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及工程监理人员还以不同方式和理由乱签证,进而人为增加了造价。二是招投标项目标底编制质量不高。表现为部分标底编制内容不完整,该编的未编,已编的部分,留有活口,导致标底价不够准确合理。三是招投标合同中的中标价对结算价缺乏约束力,使得中标价流于形式,结果往往采取按实结算方式,使得一些工程施工单位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单价、高算材料设备价格、提高取费标准等手段,高估冒算工程决算,变相抬高造价。另外,有的项目由于设计水平低劣,超定额、超标准设计,使得工程造价失控;有的由于编标项目标书内容不全,容易被施工单位在工程变更、签证中混水摸鱼。
为此,为了积极降低工程造价,严格控减工程决算核减率,节约基建资金,减少损失浪费,堵塞“跑、冒、滴、漏”,建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招投标市场。一要明确纳入基建工程招投标项目总量必须达到整个完工工程量90%或95%以上,附属工程、追加工程项目总量必须控制在5%或10%之内,且数额较大的还必须实行招投标,建章立制,坚决杜绝和制止化整为零、化大为小、甩项抛项,变相逃避监督的行为。二要提高标底编标质量,严格按工程设计、工程定额进行编标,保证标底价与最后工程决算值基本相衔接,明确如果因标底编制不精确,工程决算值剔除非招标部分及政策性调整部分,超过标底价10%以上的,就要追究编标部门的责任,并处以一定的罚款。三要强化招投标的合同管理,充分发挥中标价对结算价的约束作用。明确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按中标价和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除国家政策变化等特殊因素外,工程决算申报值不应突破中标价的5%。四要规范招投标程序,严格招投标内容,强化招投标责任,严防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五要强化审计监督,明确凡是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按照《审计法》规定,由审计部门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江苏省射阳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