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与建议
作者: 肖焕麒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布时间:2009-07-07 点击数:240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一、实施情况   指导意见已在公司全面贯彻执行,所有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均按指导意见的要求执行。但在实务中,限于项目具体条件限制,部分具体条款严格执行到位有一定难度。   二、存在问题   (一)企业不了解,配合有难度:企业价值评估的主要资料提供方——被评估企 ...
一、实施情况

  指导意见已在公司全面贯彻执行,所有涉及企业价值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均按指导意见的要求执行。但在实务中,限于项目具体条件限制,部分具体条款严格执行到位有一定难度。

  二、存在问题

  (一)企业不了解,配合有难度:企业价值评估的主要资料提供方——被评估企业对评估的认识大部分还停留在10多年前,不知道现在企业价值评估等最新的评估基本知识,对收益法很陌生,因此也难于积极配合,提供高质量的评估资料。

  (二)信息提供: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对评估师收集的信息量要求比以前更高,部分信息属于非公开的行业信息与企业内部非财务信息,企业对信息的整理、提供难度较大,管理简单的小型企业评估无法提供指导意见要求的全面信息。

  (三)经营预测:指导意见要求由企业提供经营预测,但企业特别是小企业不会认真对待,即便提供的预测随意性很大,同时带有强烈的倾向性,实际操作中仍是以评估师为主预测,由企业确认。

  (四)部分方法如市场法实践中应用较少,最近可能是由于适应监管部门规定要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的要求,在实务中的应用渐多,但一般是验证方法,对于控股权评估,其结果难以做为最终评估结论。

  (五)控股权、少数股权、流动性等影响,由于缺乏量化操作的途径,实务中一般予以回避。

  (六)成本法的应用最多,但目前实务中的操作与指导意见最大的差异是第35条:“应当考虑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实务中,由于企业未入帐的无形资产可能很多,无法穷举,同时单独对各无形资产进行估值的操作成本很大,而且其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还不如企业价值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在同时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成本法的评估范围通常没有包含未入帐无形资产。

  三、建议

  (一)建议通过组织培训、在相关行业刊物、大众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对监管部门与企业等评估市场参与者的宣传力度,普及企业价值评估与最新评估准则的基本知识, 提高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协会的社会认知度。

  企业认识了评估的基本要求,评估师的工作才好开展。毕竟,被评估企业提供资料的质量与配合的质量是评估项目完成质量的基础。

  在实务中,评估师普遍反映管理良好的外资企业的评估实施难度比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要小,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企业主要财务管理人员有良好的企业价值评估基础知识,企业日常的各种统计数据详实,准则要求的资料数据的收集难度比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要小。

  (二)对于近几年来评估准则的最新发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最新成果,修订原来条文中很原则性的规定。评估报告披露要求建议与后来颁布的评估报告准则、最近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衔接。

  (三)第3条,企业价值评估的定义。对“企业整体价值”的定义不明,与原有的概念混淆,在企业与评估师中引起较多误解。建议明确定义。

  (四)第3条,关于企业价值评估的分类,除了企业整体价值、全部股权、部分股权3种分类之外,还有基建项目公司中常见的“股权+股东贷款债权”、企业业务重组中可遇到的“有独立盈利能力的资产负债组合”(没有公司“壳”)等也可以参照该指导意见,建议在指导意见中补充。

  (五)如第26条,收益口径只规定了可以选择现金流量利润、红利,建议补充选择的原则或针对一些常见情况下的具体规定。

  (六)第37条规定了长期投资是否单独评估的问题,建议补充单独评估的评估方法问题(是否也应象企业价值评估一样,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多种方法,目前在实务中有不同理解。)

  (七)第36条规定了成本法中各项资产的价值应当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建议结合《价值类型指导意见》补充规定成本法中各项资产的价值类型与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一致。即,报告定义评估对象股权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成本法中对构成企业的各项资产的评估值并不一定是该单项资产的市场价值,有些可能是在用价值(未达到最高最佳用途资产)、清算价值(闲置资产)、可回收净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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