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明确规定,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者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按税法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4.股权投资亏损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最后,咨询员提醒纳税人注意: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能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规定,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实现获利的,应确定其为获利年度,按其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或开始计算定期减免税期;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定的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冲抵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实际少缴税款的,应计算补缴少缴的税款;造成推迟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的,应重新计算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