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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可转债计提的“玄机”[2]
作者: 李刚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09-06-30 点击数:405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在会计处理上,可转债的发行给不少企业带来了新的业务难题,其中,负债和权益如何区分,转股、赎回、回售的会计处理,都成为时下不少财会人员关注的热点。

 回售价一般按可转债面值加按约定利率(该利率一般相当于市场上条款相当的不附转换权利的同类债券的利率)计算的持有期利息,再减去公司已支付的利息来确定。回售的会计处理与赎回基本相同。

  投资可转债的会计处理

  由于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金融工具,企业投资购买可转换债券到底属于债券投资,还是股权投资,应区分转换前后处理。在转换为股票之前;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典型的债权证券,企业应将其视为债权投资,且按照核算债权投资的方法进行所有的会计处理。转换之后,投资的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由债权投资转为股权投资,此时应按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来进行其后的会计处理。

  投资者将债券转换时,所转换股份入账价值确认在理论上有两种方法,一是以所换取股票的市价入账,同时确认转换损益;二是按转换前债券的账面价值入账,不确认转换损益。

  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后一种方法处理较为合理。因为债券向股票的转换并不代表本次投资的终结,仅仅是这一持续投资过程的一个中间环节。不到投资的最终处置,所有损益均未实现,根据稳健原则的要求,不应确认损益。

  转换结束后,核算方法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如果转换后公司只是为了短期持有,则上述分录的借方科目改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即可,之后的会计处理依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方法进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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