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其他论文
代扣代缴劳务报酬岂能“丢三落四”[2]
作者: 彭鹏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09-06-30 点击数:379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近期,笔者在检查A公司的账务时发现,该公司对部分临时性工作岗位由原来聘用固定员工改为临时聘请劳务工人进行处理。   由于公司聘请的是临时性个体劳务,每次在工作结束后支付金额在50元至800元不等的劳务费用,这些劳务费用的支付金额不高,于是公司财务人员认为低于个人所得税 ...

凭证一定要符合税法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及第22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3条第5项第2款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这就说明A公司的临时工人劳务费用支出即是在起征点之下也应取得相应发票,而不应仅凭用工部门提供的临时劳务费用支付清单作为所得税的入账依据,否则税务机关将有权在企业应纳税所得前予以调整。

  不代扣代缴将承担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30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可以看出,A公司对支付的劳务费用不但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而且还负有营业税及附加的代扣代缴义务,若A公司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除有证据表明纳税人拒绝履行纳税义务而A公司又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A公司将可能被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第69条处罚,即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而对纳税义务人拒绝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8条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Total:212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么?点我刷新认证码 用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