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登记注册类型为中外合资企业,在沈阳市皇姑区为临时登记户籍,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主要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及销售。
该纳税人2008年8月纳税信息异常,在连续数月零申报的情况下,申报各税133040元,变动率为159.65%。税务人员在对该公司某月《资产负债表》中“预收账款”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比对分析中,发现“预收账款”期末数大幅度增长,某月预收账款本期发生额为3506000元。被沈阳市皇姑区地税局列为评估对象。
数据采集
该公司在沈阳市皇姑区开发项目为某家园,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开发住宅694套,商业网点1套,竣工后销售情况良好。2006年销售额245443559元,缴纳地方各税10923028.2元。2007年开始,该公司开发的住宅楼及商业网点已处在扫尾阶段,销售额骤减,2007年销售额5630505元,缴纳地方各税417857.47元。2008年销售额1262911元,缴纳地方各税149702.61元。
案头分析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要求,该公司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该纳税人2008年8月纳税信息异常,在连续数月零申报的情况下申报各税133040元,变动率为159.65%。是否存在大规模处置存量房产的情况?
3.对该公司某月《资产负债表》中“预收账款”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比对分析,发现“预收账款”期末数大幅度增长,某月预收账款本期发生额为3506000元。预收账款未结转收入,是否有销售尾房未申报的现象?
实地核查
针对以上疑点,皇姑区地税局评估人员并没有急于约谈纳税人,而是对该公司的有关销售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实地核查,掌握外围证据。
1.通过到该开发项目某家园的外调,发现如下问题:
(1)该小区地下车位130余个,只有不到30个空位,剩余车位已被占用。
(2)该小区开发商业网点一套,面积为868.99平方米,已投入使用,未缴纳相关税费。
2.通过对该公司按照评估人员要求填制的《开发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各项税费缴纳情况统计表》、《购买发票情况统计表》、《工程结算情况统计表》及明细账簿等研究分析,发现该公司存在甲方提供原材料现象。
3.通过对该公司土地拆迁补偿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往来账款的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房抵债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