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地方政府借款500万元,需要按期付息,并在5年后还本;
3.地方某职能部门要求支付20万元“集资建学费”,依据是县政府的文件;
4.取得了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不需要偿还的财政支持资金400万元;
5.取得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300万元。
企业对这些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业务,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把握不准,咨询税务部门。笔者就此阐述如下。
政府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拨付的财政资金,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由财政拨付的国家投资和政府向企业的贷款资金,则没有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的直接投资。而要求“资金使用后归还本金”应该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如果对是否支付利息不作明确,只要求本金一定归还,则属于借款行为。这种行为与收入无关,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
增值税退税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通知》强调,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投资和借款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据此,该企业取得的三废资源综合利用3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的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的财政支持资金400万元,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