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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新厂细算税收账
作者: 许士和 周涛 冯建荣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6-30 点击数:376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甲企业由A、B股东投资设立,注册资本8000万元(A、B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60%和40%),主要从事建筑材料件制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2008年的经营业绩,预计2009年将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应纳增值税1310万元,增值税税负为6.55%。乙企业为科研机构,主要从事新产品的研发,近期研发一款 ...
甲企业由A、B股投资设立,注册资本8000万元(A、B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60%和40%),主要从事建筑材料件制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2008年的经营业绩,预计2009年将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应纳增值税1310万元,增值税税负为6.55%。乙企业为科研机构,主要从事新产品的研发,近期研发一款新型建筑材料件,产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关于免征增值税自产货物的规定。2009年初,甲企业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决定与乙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丙企业,生产新型建筑材料件。丙企业注册资本6000万元,甲企业投入45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4000万元、生产经营用厂房500万元。乙企业以评估价1500万元的新产品生产技术作投入,生产新型建筑材料件。丙企业2009年拟购入生产流水线一条(机器、机械设备)3418.8万元,取得进项税金581.2万元。根据市场对产品的规格、性能等方面的需求,该新型建筑材料件年产量的80%符合财税〔2008〕156号文件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年产量的20%不符合政策,应缴纳增值税。丙企业预计2009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0万元,其中免税收入80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应税收入2000万元,成本6000万元,取得进项税金1020万元。

  甲、乙企业有两种投资方案。方案一,甲、乙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丙企业。方案二,甲企业购入设备后,派生分立出丙企业,乙企业再以新技术入股的方式对丙企业进行投资。现对两方案的税收负担分析如下:

  方案一

  甲、乙企业直接投资设立丙企业。

  1.甲企业应纳税费

  ①增值税:建筑材料件应纳增值税为20000×6.55%=1310(万元)。

  ②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甲企业将厂房500万元用于投资入股,不缴纳营业税。

  ③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1310×(5%+4%)=117.9(万元)。

  应纳税合计1310+117.9=1427.9(万元)。

  2.丙企业应纳税费

  ①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2009年购入生产用机器设备3418.8万元,取得进项税金581.2万元,可全额抵扣。

  应纳增值税为(2000×17%)-[(1020+581.2)-(8000÷10000×1020)]=-445.2(万元)。

  ②契税:500×5%=25(万元)。

  ③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零。

  方案一、方案二印花税差额不大,故忽略不计。

  丙企业增值税为留抵税款,所以应纳税合计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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