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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货物适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2]
作者: 赵清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6-22 点击数:397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在工作中,一些纳税人对哪些货物适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一直不清楚。笔者总结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缴纳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2008年12月 ...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6%)×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仍按照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混凝土兼营加工业务的,受托加工商品混凝土取得的加工费应按17%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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