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某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主要为船舶制造企业生产各种船用设备、过滤器、船用辅助材料,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
近日,市国税部门到该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重点对公司2007年~2008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人员对该公司2008年5月份取得的6份产品名称为“线材”、涉及金额达80多万元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产生了怀疑。这是因为,作为船舶企业的配套生产企业,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多为一些大中型辅件,购进原材料多为生铁和外面加工好的钢铁标准件,按照常理判断,是不需要线材这种钢材的。
检查人员于是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车间负责人、仓库管理人员等进行了询问,就线材的购进、发出、用途等进行了全面调查。在询问过程中,该公司的相关人员都异口同声地说购买的线材是用于生产某一型号的船用过滤器。于是,检查人员要求对该型号船用过滤器的生产流程进行实地查看。这时,企业法定代表人说,由于公司生产的产品都是根据客户需要定制加工的,每台产品的用料、生产工艺流程都不一样,目前无该型号的产品在生产线上。由于该市并无同类型的生产企业可供调查和了解相关情况,检查人员对该笔发票的调查似乎陷入了僵局。怎样才能找到突破口呢?后来,检查人员想到可以上网查询,并咨询相关专家,也许能找到一点线索。于是,检查人员首先在网上搜索打印了该产品的详细介绍和相关资料,然后登录相关网站,输入该型号的船用过滤器名称进行搜索,共选择了5户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以购买该型号产品为名,要求他们提供产品报价并详细列出材料的构成及成本。最后,检查人员登录相关船舶制造行业的专业网站,就该型号产品的原材料使用及工艺流程情况向专家进行了咨询,最终证实生产该型号的船用过滤器根本不需要线材这种材料。
根据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检查人员再次到该企业登门调查,并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道出了该产品的所用原材料构成及生产工艺流程等详细情况,并出示了相关材料。最后,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不承认,该公司购进的“线材”并非用于生产产品,而是用于本企业厂房的改建和扩建工程。根据修订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用于车间、厂房的改、扩建等构成固定资产的进项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虽然扩大了进项税的抵扣范围,但对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等的购进货物同样不予抵扣。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明知道这样的规定,但为了少缴税款,便将这些进项发票申报抵扣了进项税。最终,该企业不得不接受处罚。
分析
通过本例,我们不难发现,税务检查或查账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依靠发达的信息资讯,总结摸索新的查账方法,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