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境外中资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的有关规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依据注册地来判定归属还是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判定归属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二条规定,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这四种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像T公司这种同时被内地和香港认定为税收居民的情况,国税发〔2009〕82号文件作出规定,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成为双重居民身份的,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又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一方的居民。”因此,我们可以作出判断,在香港注册的T公司只能因实际管理机构在内地而仅被内地税务机关认定为税收居民企业,并不能因注册地在香港而被香港同时认定为居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