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共8项。
老师:如何理解“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小王:这个与生产成本中的直接成本很相像。
老师:如何理解“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
小王:主要体现产品制造过程中资源的节约、效率的提高、节能环保的改善、产品性能和功能方面的提升。
老师:既然是投入,是否也应该有产出呢?
小王:应该有,包括样品,还有研究出来的废料、残次品等。
老师:这些样品等产出的销售是不是应该有销售收入呢?
小王:是的,应该有。
老师:这些收入是不是应该冲减研发费呢?
小王:从会计上配比原则考虑,应该冲减相应的研发费。
老师:实际工作中,研发过程中,有材料等有形产品的投入,却忽视了其产出。例如某钢厂针对某种新型特种钢开展研发,当年进行试制,投入了矿石、石灰石、煤、电等直接材料,当期按要求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现,尽管该厂的试制失败,但其产出的钢仍是特种钢,而且当期还销售了,其利润甚至远远超过当期研发费支出。最后,税务机关将这部分试制投入的直接材料在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申报金额中剔除了。
小王:依据呢?国税发〔2008〕116号文不是明确规定应是“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老师:是啊,这就是难点,税务机关是从配比的角度进行分析的,如果从上述文件的字面上讲,很难理解税务机关的举动。不过,该文第九条也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可见,该文件的本意还是要将“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和生产经营的费用进行区分。
小王:原来是这么回事,看来读懂文件还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老师: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但仍有部分企业将原本是生产成本的费用计入了研发费,甚至将此研发费申请加计扣除,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