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老师:目前,土地储备中心性质尚不是非常清晰,各地的地方文件规定也不完全一致,但一般认为应该属于非企业性质。而从实践来看,土地储备机构一般具有两个特性:行政职权性和市场性,职权性是为了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市场性则是为了提高交易主体的专业性,从而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同时,市场性所要求的平等性,对交易对方当事人的保护是很有利的。事实上,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土地行为也分为两类,一种是因政府规划等原因的政策性收储,另一种是市场化收储。
税务方面,如果是政策性收储,所说“收储费”实际上是 拆迁补偿款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拆迁的补偿款,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方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的规定办理。如果是市场化收储,所说“收储费”实际上是土地转让价款性质,则应该按规定计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会计方面,按收取的800万元,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按500万元成本的账面摊余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投资性房地产”等科目,如果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应同时予以结转;按所发生的税费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