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认可商贸企业结转成本“零售价法”
作者: 董春辉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6-16 点击数:192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当前,很多商贸企业会计核算一直采用的是商贸企业零售价法,即商品进出库均按商品的售价计算,月末根据商品进销差价率调整已售商品的主营业务成本。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只能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 ...
当前,很多商贸企业会计核算一直采用的是商贸企业零售价法,即商品进出库均按商品的售价计算,月末根据商品进销差价率调整已售商品的主营业务成本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只能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这里并没有规定零售价法,所以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多以《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规定这种方法为由,不予承认企业的这种成本结转方法。

  那么商贸企业采用零售价法核算成本是否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相冲突呢?

  零售价法是先用全月商品总进销差价除以全月全部商品的售价总额算出一个进销差价率,已销商品应分摊的成本等于已销商品的售价金额减去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差额就是应结转的成本。

  加权平均法是用全月存货的实际总成本除以存货总数量先算出一个平均单位存货成本,已销商品应分摊的成本等于平均单位存货成本乘以已销商品的数量,这个乘积就是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在零售价法下,全月总售价金额减去总进销差价就等于全月存货的实际成本。这说明,加权平均法和零售价法最终都是要把存货的实际成本分摊到已销商品中计算应结转的销售成本。二者用于分配的成本基数(总成本)是相等的。

  举例来说,假设A商品月初库存100件,单位售价200元,实际进价成本150元。本月进货两批,第一批200件,实际进价130元/件,售价200元/件,第二批100件,实际进价140元/件,售价200元/件,本月实际销售250件。

  用零售价法结转成本时,本月商品进销差价率=(期初库存商品进销差价+本期购入商品进销差价)/(期初库存商品售价+本期购入商品售价)×100%=(50×100+70×200+60×100)/(200×100+200×200+200×100)×100%=31.25%。本月销售商品250件,售价200元,平时售价结转成本为50000元,月末根据进销差价调整实际销售成本为已销商品的售价金额减去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即50000-50000×31.25%=34375元。

  在加权平均法下,全月加权平均存货单位成本为全月存货的实际总成本除以存货总数量,即(150×100+130×200+140×100)/(100+200+100)=137.5元/件,其结转销售成本为平均单位存货成本乘以已销商品的数量,即250×137.5=34375元。

  通过计算对比,二者计算的结果完全相同。

  可见,零售价法核算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成本结转方法,只不过是加权平均法的一种简化。商贸企业商品品种繁多,用加权平均法需要计算每个品种商品的平均成本,比较麻烦。采用零售价法可以计算一个综合的进销差价率,无需再按每个品种计算,这样既可以简化计算,又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结果一致。

  综上所述,零售价法和加权平均法的本质是一样的,在具体的业务中应该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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