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5日颁布、即将于7月1日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增加了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条款。
上市规则规定,负责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或者出具不当、不实的审计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在外界看来,这样的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是权利,但实际上,更大的是责任和压力!”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杨贵鹏向《中国会计报》记者如此分析。
注会与创业板公司“对立”?
在此前的意见稿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可能直接引发创业板企业退市的规定一经发出后,对于此项权利如何监督,曾引起了业界的讨论。
无疑,修改后推出的上市规则强化了中介的责任,但赋予注册会计师的权利也是很大的。
“如果说上市规则赋予的是权利,我个人认为该权利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是一直就有的,并不是规则赋予的。”杨贵鹏说。
杨贵鹏表示,该规则只是更直观地强调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和执业压力,“通过严格有效的退市制度,消除无效财务信息,确实可以强化创业板市场的规范运作机制、风险揭示机制与优胜劣汰机制,保持创业板市场的整体素质和运行效率。”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对立”。
“在这种明确的责任和压力下,会计师的应对措施普遍是增加审计成本,通过定期与企业沟通、适时监督企业的季报和中报、采取预审的方式等,提前发现问题,促进创业板企业尽早纠错并相对彻底地解决问题。如果等到年审的时候才发现问题就已经晚了;特别是等到发布年报的时候仍未能有效消除该类重大问题,注册会计师也只能客观公正地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该类问题在宽限期内仍无法消除,交易所则根据中期报告就会决定该企业是否退市。所以说,注册会计师的尽职尽责、客观公正,一般不会与上市企业形成所谓的对立。如果事实发生,那主要也是因为该等企业无效解决问题所致。注册会计师自始至终要保持高度的执业谨慎、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杨贵鹏表示。
上市企业“收买”审计意见?
对于外界猜测的可能会出现的上市企业收买事务所审计意见的情形,杨贵鹏分析说,在如此重大的责任和压力之下,注册会计师一定要确信自己发表的否定或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是真的符合执业准则的严格规定,因为创业板企业果真因此而退市,已经持股的投资者必然损失惨重;如果应该发表而未客观公正地发表,将导致后续持股的投资者迟早发生惨重的损失。所以,在非常严重情况下出于责任和压力,注册会计师一定会恪尽职守。
杨贵鹏强调,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行业协会都建立了严格的、系统的定期检查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机制,尤其是地方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审计他们要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督导和检查,交易所更会适时监控上市公司的异常举动和特殊事项。
“我坚信,证券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面对如此的责任和压力根本不会向企业妥协,更不可能被收买。但因为创业板企业有自己的创新模式,并具有不确定性、不可比性、风险难以评估等特点,并不能杜绝审计失败的案例。”杨贵鹏肯定地表示。
但国际财务管理师协会中国总部研发总监高慧在接受《中国会计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创业板在我国才刚刚起步,有关制度和法律约束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最好在行业内首先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这样不仅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使这项权利也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