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每次发布新的CPA审计准则以及各级注协每年对CPA的继续教育都强调了对审计准则的全面贯彻执行。但是,从多年对审计准则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大多数CPA没有也不可能做到全面执行。
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受执业环境及执业基础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在我国执行与国际趋同审计准则的条件还不完全成熟;二是由于广大CPA对审计准则的学习和理解还不可能很快做到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CPA的整体专业水准、执业能力及职业道德还有待逐步提高。另外,从多年来对CPA执业质量检查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严格以审计准则的规定作为监管检查的标准,不仅会有相当多的CPA被处理处罚,而且也会严重打击更广大CPA执行审计准则的积极性,欲速则不达。这不仅说明不管是CPA的执业还是对CPA执业质量的检查,目前还都不可能全面执行审计准则,而且也说明了目前的执业质量检查还存在一定的障碍。
但是,笔者认为,如果不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检查,对推进审计准则、严肃执业规范、确保审计质量、防范职业风险又非常不利。由此可见,对CPA执业质量的监管检查究竟是否应该严格以审计准则为依据是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实际上,在日常对CPA执业质量的监管检查中,不管是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督检查,还是注协的行业自律检查,都已 充分认识到多数CPA还不能全面、规范及准确理解和执行审计准则的现状。也许是出于人性化的考虑,还都没有按照审计准则所规定的百分之百的要求去检查和判断CPA的执业质量。因此,在检查实务中,只要CPA执行审计准则的“折扣”不太过份,没有“明显”的偷工减料,只要主要审计程序已经履行及主要审计证据已经获取,一般不会追究CPA执行审计准则打“折扣”的问题。只要CPA在审计中不存在重大瑕疵,只要没有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一般也不会处理处罚CPA。长此以往,对CPA执业质量的监管检查也就逐渐形成了这种实质上已按照审计准则一定“折扣”后的标准进行检查的潜规则。
但是,从目前各地按此潜规则进行检查的实际情况来看,对审计准则检查的“折扣”程度往往视检查组织者的主观判断而定,不同的组织者对准则的理解及对审计风险的认识往往有所差异,所以,不同的组织者可能对相同性质的问题作出不同的判断(就是同一组织者也可能不同)。所以,现阶段对CPA执业质量的检查还存在很大的人为因素。这不仅可能給被检查对象带来不公,对检查工作的严谨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可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且也容易产生权力寻租,不利于检查工作的正常、有序及规范开展。
为此,笔者提出两点意见或建议:一是对CPA执业质量的监管检查应以审计准则为唯一标准,不应再设定其他与审计准则有差异甚至不一致的检查标准,决不能因执行审计准则的现状与审计准则本身的要求差异较大而降低对执行审计准则的要求;二是考虑到目前执行审计准则的现状与审计准则要求有很大差异的实际情况,现阶段可以通过适当降低处理处罚的标准来调节,并随着广大CPA执业水平的提高逐年提高处理处罚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逐步统一、规范和完善对CPA执业质量进行监管检查的标准,使检查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