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生意红火。据有关专家抽样调查测算,全国民间融资规模已达8000亿元左右。由此也产生了一些税收问题。最近,湖南省湘乡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一些纳税人打来的电话,咨询目前融资困难情况下民间借贷的税收问题。咨询员作了详细的解答。
第一,民间借款分两种情况,一是向个人借款,二是向企业借款。
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主要涉及三方面税收问题。
1.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借款用途不同,借款利息的列支途径及税前扣除标准不同。
(1)如果借款用于经营,可直接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如果是用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2)如果用于房地产开发,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3)如果用于对外投资,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今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借款利息费用作了相关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据此分析,个人借款因不属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将不再能税前扣除。
3.取得利息收入方要到地税局申请开具发票,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
向企业借款支付利息,除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其他与以上所述一致。但需要注意一点,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用于经营活动,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对于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注意两方面规定:一是要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据此,企业的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收入,应按利息收入总额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二是利息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