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调整后企业面临三大涉税义务
作者: 毕明波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09-06-14 点击数:203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后,将面临3大涉税业务。   支付加收的利息   加收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 ...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后,将面临3大涉税业务。

  支付加收的利息

  加收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1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按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企业按照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经税务机关调查,其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必须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的,税务机关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适用按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的规定。

  另外,企业在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收到调整补税通知书后补缴税款时,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按期缴纳税款

  企业对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应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

  企业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困难,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支付税收滞纳金

  企业在被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同时,还要支付因特别纳税调整而加收的利息,并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二者都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对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企业逾期不申请延期又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即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或变卖其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只有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处理关联交易,并且按期缴纳税款,企业才既不用支付税收滞纳金,也免于支付加收的利息,从而避免不应有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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