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企业所得税法》专门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低税率优惠,就应该让小型微利企业切实享受到优惠。然而现实情况是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如果仍然保留核定征收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几乎就成了一句空话,很多小型微利企业仍然无法享受到税法规定的优惠。因此,《办法》取消核定征收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就成为必然。
此外,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是安排就业的重要渠道。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出台了就业和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规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招用1名下岗职工每年可扣除4000元税款,对一些小型企业还是有吸引力的。但是,由于核定征收纳税人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影响了企业招聘下岗职工的积极性,这是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
核定纳税人如何享受优惠亟待明确
虽然《办法》按规定已从1月1日开始实施,但是记者从一些基层税务机关了解到,由于核定征收纳税人享受具体税收优惠的条件和程序尚未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还停留在讨论和研究层面,核定征收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仍然困难重重。
有关人士介绍,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现行仍然执行的优惠政策看,核定征收纳税人有望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的减免税政策,以及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的优惠政策等。
纳税人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税法都规定了较为明确的条件,而这些条件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存在矛盾,如何理解和执行仍然存在问题。
比如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之一就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30万元是企业经过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还是税务机关通过一定方式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办法》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通过核定企业应税所得率,通过计算公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税率,得出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有两个: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形: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对于不属于以上情形的,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方式。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是指由税务机关通过一定方法直接核定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方法包括: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在采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方式,一般并不明确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怎么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呢?规定还不明确。
记者了解到,目前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做法是,如果企业2007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到年终再看企业是否确实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进行调整。如果年终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企业需要补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享受这种政策的企业大多还是适用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有关人士表示,从税法的规定看,核定征收纳税人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从实际看,绝大多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需要企业能够规范财务制度,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因此,无论从企业规范发展,逐步做大的角度,还是从获得税收优惠的角度出发,企业应努力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设置账簿,并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进行收入、成本核算,才能最大限度获取政策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