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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后融资租赁公司适用税收政策分析[2]
作者: 王尤贵 李颖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06-08 点击数:419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其主要变化为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即在票据合规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抵扣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融资租赁公司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尤其是对中小企业融资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欧美发达国家相 ...

三、新增值税政策下融资租赁公司适用税收政策思考

  新增值税政策下,如果国家沿用原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由于承租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在竞争中将处于不利的地位,严重影响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以上分析表明。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因素为不能开具承租人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笔者认为近期可以采取的方法为:融资租赁公司继续适用现行营业税政策,国家给予其开具的发票为增值税抵扣的专用发票。

  (一)避免重复纳税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继续规定运输企业、农业产品及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为增值税前抵扣专用票据,如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发票为承租人增值税前抵扣专用票据,仍沿用现有营业税政策,则能避免重复纳税,解决没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开展转移所有权的融资租赁业务对有经营资质租赁公司的冲击,也较容易被接受。

  (二)为我国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奠定基础

  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发票为承租人增值税前抵扣专用票据,将融资租赁公司纳入增值税征缴系统。因为在融资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是根据客户需求进行设备购置的第三方的资产投资和管理机构,为承租人提供的是一种有所有权和租金债权契约保障的设备投资服务,为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是一种设备信用销售的外包服务,为银行和其他资金提供方提供的是资金配置渠道和投资方式的服务。不论租赁期满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出租人都要通过租金收入和余值处置,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利润。《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因此,融资租赁公司购买的设备或其他货物(租赁物)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承租人)使用的行为应当视为销售货物,适用增值税。这也为我国将来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奠定了基础。

  (三)保证了抵扣链条的真实完整

  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发票为承租人增值税前抵扣专用票据,既避免了增值税转移在融资租赁交易环节的税负增加,又保证了抵扣链条的真实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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