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老师:会计方面,建造合同相关业务一般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建造合同》的规定处理,但你所述贵公司的情况可以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中“提供劳务收入”有关规定处理。
按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准则还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 允的除外。
像问题所述情况,收入的金额不能可靠确定,但所发生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当期可以先按所发生劳务成本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待审计结束后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调整差额。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按“建造合同收入”一节的相关规定处理,其实质与准则没有大的差异。
税务方面,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精神,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由此可见,税务方面对完工百分比的规定仍首先要求收入金额可以可靠计量。而在贵公司所述情况下,如果审计结果暂时不能出来,可以先按合同金额申报纳税,待审计完成后,再做调整。但考虑到调整业务有诸多不便,一般实践中允许按会计上确认的收入申报纳税,待实际审计完成确定了结算金额后再申报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