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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31号文”开了哪些救命药方
作者: 兰相洁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09-06-08 点击数:207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和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被称为房地产行业的“新31号”和“原31号”。在金融危机的特殊背景下出台的“新31号”,似乎透出了更多拯救的意味。   公平:内外资房企所得税政策统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转为自用不视同销售的政策,以前只对外资房地产 ...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和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被称为房地产行业的“新31号”和“原31号”。在金融危机的特殊背景下出台的“新31号”,似乎透出了更多拯救的意味。

  公平:内外资房企所得税政策统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转为自用不视同销售的政策,以前只对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效,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享受,“新31号文”则规定该政策统一向外资企业靠拢。这不仅符合企业所得税的法理原则,而且对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也是一项新的利好。

  由于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 很多企业将空置房屋由出售改为长期出租或自营,自己持有物业越来越多。以前,内资企业将空置房屋转作自用被视同销售征税,给企业带来巨大税负压力。

  “新31号文”规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不视同销售,有利于企业在销售不景气的时候通过自营、出租等方式消化空置房屋。而原外资房地产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减负:三项预提费用可税前扣除

  “新31号文”规定,开发企业可以预提下述3项费用并在当期税前扣除。

  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 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第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第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房地产项目周期长,一般为几个年度甚至更长,有些成本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前无法归集完整,但又是必须发生的。因此,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相关成本及费用在税前扣除,是为房地产企业松绑,既能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又能减轻企业税 负,符合房地产行业发展现状。

  减压:计税毛利率下调缓解资金压力

  由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周期长,企业普遍存在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现象。

  “新31号文”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原来规定相比,除经济适用房外,不同区域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预售计税毛利率普遍下调5个百分点。

  计税毛利率降低,意味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少,这对投资规模大、开发建设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行业来说,对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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