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金库”的概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9号文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小金库”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二、“小金库”的表现形式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9号文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小金库”的意见》对“小金库”的定义,概括起来,“小金库”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化公为私,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收支、私存私放的资金(不含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互助金等);
(二)虽已入单位会计账,但只是挂在“暂存”账上,或跨年度没有正式列收列支、或将支出直接冲减“暂存”的款项;
(三)既不纳入预算内管理,又不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资金;
(四)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或将财政性资金作为单位资金存放,不交财政专户储存;
(五)通过虚列支出、假报账、资金返还等形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
(六)执收、执罚单位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不上交,自立账户存放。
三、检查“小金库”的方法
(一)突击盘点法。突击盘点的重点应放在库存现金上。因为有些单位的“小金库”,账目不是指定专人保管而由单位出纳代管。单位财务现金与“小金库”账上的现金混在一起交错使用。采取突击盘点的方法,攻其不备,让财务人员说明多余现金来源或短少现金去向,迫使其交待出“小金库”账册。
(二)银行账户核查法。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注意观察分析被审计单位的账户往来情况,并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银行开户情况自查表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如果发现该单位在审计自查表以外存在账户,再进一步追查,就有可能是“小金库”的银行账户。
(三)票据审核法。对于有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对收费票据核查是发现小金库的一种有效方法。通常检查时,先扎死一定期间内收费单位领用票据的数量,然后对已使用的票据进行统计并与账面的收入数进行核对,如发现票据金额大于账面金额,该单位就可能存在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四)收入核对法。在核对收入过程中,要重点询问被检查单位其它收入情况,核实收入是否全额入账,看是否存在捐赠收入、房租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等,并检查以上收入是否如数人账。(五)费用支出审查法。 一是对比分析被检查单位近年来费用总额增减变化和结构变化情况,分析变化的原因是否合理,发现疑点要顺藤摸瓜,一查到底; 二是对费用发票逐一审查,找出可疑发票,追查确认虚假支出是否进入“小金库”;三是重点检查大额费用发生是否真实,主要把修理费、会议费、购置费等作为检查重点。
(六)“群众路线”法。在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中要深入群众,发动群众,争取知情者,然后根据他们提供的线索,进行详查。特别要注意做好业务骨干和会计人员的工作。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经济业务最清楚,有些单位“小金库”的资金就由他们经管,而且极大多数会计人员对私设“小金库”是违心干的。所以要注重做好这部分人的思想工作,尽量少走弯路。
当然,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方法很多,具体方法要因单位、因人而异,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方法正确,才能到达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小金库”的定性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同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十二条也作出了规定:“……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五、“小金库”的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作者单位:湖北省罗田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