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调离岗位须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发布时间:2009-06-01 点击数:346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N本报记者 江荣义   本报讯 因不愿做假账,一些单位的会计人员往往会受到领导报复,甚至被调离岗位。昨日,厦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会计人员调离岗位须经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这是厦门市单独针对会 ...
N本报记者 江荣义

  本报讯 因不愿做假账,一些单位的会计人员往往会受到领导报复,甚至被调离岗位。昨日,厦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会计人员调离岗位须经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这是厦门市单独针对会计人员的管理立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厦门市现有持证会计人员近5万人,一直以来,会计人员揽私活现象严重,兼职会计难以发挥监督职能,容易造成信息失真,给相关部门的监管带来难度。为规范会计人员的从业行为,《条例》规定,会计人员兼职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在代理记账机构执业,同时,规定了单位对所聘(任)用的会计人员必须向财政部门报备的制度。

  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一些事业单位,特别是高校、医院等单位的收入和资产规模越来越大,要管好如此巨大的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条例》规定了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

  针对不少单位既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又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现象,《条例》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及人员的回避制度,即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人员,不得同时经办该代理记账委托方的相关审计业务。

  为规范会计人员执业,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条例》规定会计人员在两年内有二次以上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厦门市财政部门将其记入警示名单,向社会公布。被记入警示名单的会计人员,不得在厦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等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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