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严禁强制涉税鉴证 会计所可做鉴证
发布时间:2009-06-01 点击数:144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为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下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涉税事项的通知》(甬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禁止税务部门强制纳税人进行涉税鉴证。   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管 ...
为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下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涉税事项的通知》(甬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禁止税务部门强制纳税人进行涉税鉴证。


  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管理办法,纳税人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选择自行汇缴或委托税务代理两种方式。各级税务部门一律不得用行政手段强制纳税人必须选择税务代理方式。纳税人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采用自行汇缴方式的,对于其提供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各级税务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和审核。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年度发生财产损失需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需提供由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项目,纳税人在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时,必须提供鉴定材料。中介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由纳税人自愿选择。


  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出具涉税鉴证报告,并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假借税务机关的名义强制纳税人实行税务代理,违反者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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