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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维简费会计核算方法亟需规范
发布时间:2007-01-31 点击数:300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进一步规范维简费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鉴于原在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 ...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进一步规范维简费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鉴于原在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因此,维简费不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即2.5元/吨的矿井建筑物的折旧)。财建[2004]119号文明确了维简费的计提标准和具体使用范围并指出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那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维简费的核算方法又是如何规定的? 一、当前煤炭上市公司维简费会计核算方法的现状及分析 作为煤炭行业中发展潜力不错、处于骨干地位的煤炭上市公司,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煤炭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维简费的会计核算方法应能代表目前我国维简费会计核算方法的主流。在国内上市的14家煤炭上市公司(西山煤电、兖州煤业、国阳新能、上海能源、金牛能源、神火股份、兰花科创、煤气化、恒源煤电、开滦股份、盘江股份、郑州煤电、伊煤B股、靖远煤业)中,除未在年度报告中明确披露维简费会计核算方法的公司外,其余煤炭上市公司对维简费的会计核算方法大致分为以下三类。(会计核算方法以采用此法核算的公司简称来命名) 1.上海能源法仅被上海能源所采用。具体核算方法如下为:提取维简费时,借记有关费用项目,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该方法的政策依据为《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1993]财会字第29号)和《关于国有工业、运输、邮电通信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3]财工字第214号)。 该方法存在以下不足:①维简费的提取与使用环节完全脱节;②维简费的提取计入资本公积与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由非经营性因素形成不能计入实收资本的所有者权益的核算范围不符。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财政部于2003年已废止了财工字[1993]214号文。 2.兖州煤业法被兖州煤业、西山煤电和国阳新能所采用。具体核算方法为:维简费计提时计入生产成本和其他流动负债或维简费,发生费用性支出时,冲减其他流动负债或维简费;发生资本性支出时,在形成固定资产的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该方法的政策依据为原煤炭部发布的《煤炭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意见》。 该方法存在以下不足:①重复计算生产成本。在维简费计提时计入生产成本,对以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仍然计提折旧。②转增资本公积不合理,原因见上海能源法。显然这种方法体现了当时国家对煤炭行业的政策优惠。但是随着煤炭企业股权的多元化,继续采用此法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从其核算过程来看,重复计算成本和资本性支出增加资本公积最终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大幅增加。对一些由非国有股东,尤其是有外资股东参股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表现得尤为突出。 3.恒源煤电法被恒源煤电、靖远煤业所采用。具体核算方法为:维简费计提时计入其他应付款,其中:井巷维简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先列入在建工程,年底在提取的维简费中列支计入其他应付款。虽然该法在目前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并无明确体现,但是该法基本反映了维简费业务的实质,仍被一些煤炭上市公司所采用。 该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从维简费的使用范围和固定资产的特征来看,维简费的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比例应该很高。该法对维简费的资本性支出最终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做法,容易形成帐外资产。 可以看出:煤炭上市公司维简费会计核算方法的不同,违背了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中的可比性原则。此外,由于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维简费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被分别反映在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其他流动负债和预提费用等科目中;仅有兖州煤业和国阳新能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反映了计提的维简费。这些差异对会计报表使用者分析和比较煤炭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了不小的障碍。因此,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大背景下及采掘业会计准则还未出台前,规范和统一维简费的会计核算方法势在必行并且迫在眉睫。 二、维简费会计核算方法的改进趋势 根据现状,规范和统一维简费的会计核算方法可以考虑从维简费的计提和使用两个环节入手,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根据我国煤炭工业发展的现状,在取消强制计提维简费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先规范使用环节。由于恒源煤电法基本反映了维简费业务的实质,只需对此法稍作改进即可。针对其不足,可将资本性支出改成最终形成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形成的同时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这与《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3号)对安全费用的处理方法完全一致。安全费用曾作为维简费的组成部分,费用性质相同,二者的会计核算方法也应保持一致。 第二阶段:虽然上述改进方法相对完善,但是维简费的计提标准仍然存在主观因素,与实际支出可能不符。随着煤炭行业结构调整目标的实现,计提维简费的基础不复存在,可将维简费的会计核算方法进一步改进为:维简费在实际发生时据实进行会计处理,视支出情况分别予以资本化或费用化,届时按需投入将成为煤炭企业自发性的经营行为。 虽然改进维简费的会计处核算理方法将促进完善煤炭企业成本核算体系的完善,但是煤炭企业的资源成本、环境保护成本、改革发展成本等如何在新的成本核算体系中体现,使得构建合理的成本核算体系的任务依然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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