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供销合同中规定甲公司在2007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乙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50万元。该诉讼案件在2007年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008年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甲、乙均服从判决,赔偿款当日支付。甲、乙公司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08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该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抵扣,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
(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08年2月10日记录支付的赔款并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10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00
注:250000=1000000×2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0
借:预计负债 3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3000000
借: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40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00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75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