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缴义务及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又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即:
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业分包、转包营业税差额纳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安装劳务纳税地点的规定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四、建筑安装劳务发票使用的规定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否则需持有关资料到建筑业劳务发生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2.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