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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探析[2]
作者: 李洁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05-30 点击数:403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目前,对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成本,称其为“统一法”;第二种观点,不需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顶税额,并对其所得缴纳所得税,称其为“分离法”。 ...

第二,属会计主体与会计主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业务,主要有:(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这些业务发生存在着销售行为,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因此,会计上作销售处理,采用“统一法”。

  [例]某企业在建工程领用一批自产的产品,其产品成本为100万元,销售价为120万元。

  由于在建工程领用是属于会计主体内部的转账业舞,会计处理应为:

  借:在建工程 1204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0

  如果上述产品用于分配给股东或职工,其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或应付职工薪酬) 14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不管采用什么核算方法,在计算增值税时税基是一样的,即都按销售价计税,但第一种情况按产成品成本结转,不确认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而第二种情况要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因此不需再作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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