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要完善税制。
将一些重要的土地、森林、草场、湿地、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并改进计税方法。以企业生产数量为计税依据,实行差别税率,从价计征。对不可再生、稀缺性强、再培育成本高的资源,实行大大高于可再生、稀缺性弱、再培育成本低的资源的税率。通过提高资源税的税率和运用差别税率的方式,促使企业以销定产,防止企业追逐暴利,对资源乱采滥用。
对生产和制造节能设备或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如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等。对于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企业,提高研发技术费用的列支比例。允许节能减排企业据实扣除工资费用或者提高计税工资标准,并允许企业税前扣除有关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技术创新准备金等。去年国家环保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为了配合这一《意见》的实施,可考虑将环境责任保险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第二,开征环保税。
开征环保税是国际上保护环境的通行做法,也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具体体现。征税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可以考虑将现行排污费收费项目如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超过国家环保标准的噪音等转为征税对象。在计税依据方面,可将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浓度作为税基,根据企业的生产能力推算其排污量并以此计税。在税率方面,采用定额税率,即按照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浓度,规定固定的税额。
第三,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节能减排科研成果转让,对转让节能减排科研成果以及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建立高效的税收优惠机制。侧重采取投资抵免、延长亏损弥补年限、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等间接优惠措施。同时实行项目优惠,重点支持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资源采用率的项目。
第四,健全法规政策体系。
尽快出台《循环经济法》,修订《节约能源法》。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减排产品政府采购范围,通过政府直接购买的方式,引导和示范节能减排产品的使用,为节能减排产品提供一定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