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从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也就是说,按主体税种划分征管范围仅仅是针对新增企业而言。
所谓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是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和长期投资等。
新增企业按主体税种划分,对于不符合新增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该如何确定征管范围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规定,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税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税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国税局征管的企业和地税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综上所述,2009年对于一户在工商部门已办理工商营业登记的企业,要正确确定征管范围,鉴定注册资本是关键。按照财税〔2006〕1号文件精神,看其权益性投资中非货币性投资是否超过25%。如果超过25%,则不属于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中所称的新增企业。应按照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规定,以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高低来确定征管归属,谁高归谁征管。如果两者相等,则由地税征管。如果权益性投资人全部为自然人的,也要由地税征管。
如果其权益性投资中非货币性投资未超过25%,则属于新增企业。此时,可按照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精神,再分步进行判断。
1.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征管:(1)企业所得税全部为中央收入或者营业税在国税缴纳的企业。(2)银行(信用社)、保险企业。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3)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4)纳税人为总机构在国税管理的分支机构。
2.纳税人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则按其缴纳的主体税种来划分归属。
3.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4.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