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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可按6%征收率缴增值税
作者: 杨斌斌 冯小尧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9 点击数:138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2009年3月某县新建一小型水电站,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税务机关在税种登记时按6%征收率登记。纳税人对此提出异议:按照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6%和4%征收率均已终止,现行征收率只有3%一种。那么6%是怎么出来的呢?   所谓6%和4%征收率均已终止,是指原来 ...
2009年3月某县新建一小型水电站,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税务机关在税种登记时按6%征收率登记。纳税人对此提出异议:按照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6%和4%征收率均已终止,现行征收率只有3%一种。那么6%是怎么出来的呢?

  所谓6%和4%征收率均已终止,是指原来小规模纳税人从事生产和修理修配的适用6%征收率,从事商业的适用4%征收率,现在不分工业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都适用3%征收率。但这并不意味着征收率只有3%一种。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连贯性,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出台了《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在规定条件下,以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根据这一文件,征收率除3%外,还有2%、4%、6%三种。

  2%征收率只适用一种情况: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里有两个关键词要弄清楚,一是该征收率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不适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另有规定;二是该征收率只适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属于固定资产,则适用3%征收率。

  4%征收率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名义上为4%,实际上减半征收,实质征收率仍为2%。适用于销售旧货(不分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还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前提条件是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另一种情况就是名义征收率与实质征收率一致,都为4%。这种情况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且销售货物限定于以下3类: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6%征收率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而且仅限于销售自产的货物,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生产的电力;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当然,一般纳税人有权选择是否使用简易办法计算纳税,但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此外,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来水虽然是从自来水厂购进的,不是自产的,也按简易办法适用6%征收率,但没有选择不按简易办法的权利。

  应当强调的是,以上按简易办法不管适用何种征收率,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该水电站有权选择是否按简易办法纳税,一旦选择后36个月不变,如果不按简易办法,则按17%税率纳税。水电站购进货物少,进项抵扣少,通常按简易办法划算。最后,纳税人经过权衡,选择了按简易办法适用6%的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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