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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煤炭企业维简费会计核算
作者: 戴新颖 朱学义 秦格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05-29 点击数:187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一、煤炭企业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煤炭维简费是煤炭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简称,它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煤炭企业维简费的 ...
一、煤炭企业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煤炭维简费是煤炭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简称,它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煤炭企业维简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矿井(露天)技术改造;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矿区生产补充勘探;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矿井新技术的推广以及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联合颁发了《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维简费的提取标准和开支范围作了专门规定。根据通知,维简费要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规定标准在成本中提取。企业按规定提取维简费时,借记“制造费用——提取维简费”科目,如果矿井建筑物固定资产折旧未提足,则按提取的维简费中吨煤2.50元井巷费部分作为矿井建筑物资产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将其余部分作为维简费,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维简费”科目。对于存在超龄使用的矿井建筑物,由于这些矿井建筑物仍在使用,因此仍需要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计提维简费。若超龄使用部分的矿井建筑物的折旧已经提完,则借记“制造费用——提取维简费”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维简费”科目。

  维简费发生的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应付维简费”科目;维简费发生的可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性支出,先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当有关项目完工后,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要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维简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一次性折旧后,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二、煤炭企业维简费会计处理思考

  徐州是煤炭资源较丰富的城市,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是徐州重点煤炭企业,该公司根据以上通知对维简费会计处理方式的规定,充分考虑维简费的支出性质,在提取和使用维简费时使用了“长期应付款”科目,同时对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一次折旧,以避免重复核算成本的弊端。但笔者认为,采用这种核算方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维简费采用一次折旧方式虽然避免了对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重复折旧的问题,但也使得煤炭企业固定资产的处理违背了权责发生制这一基本会计原则

  权责发生制要求会计上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项目按照资源及其变动的发生期间来确认、计量和报告。通知中规定,对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采用一次折旧,即形成固定资产时就一次性折旧,在其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这一折旧方式下,固定资产客观上仍然还在使用,其使用价值仍然处于逐渐消耗的状态中,而其在账面上已经折旧完毕,没有了价值,这样的会计处理使得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消耗与价值补偿相背离,资源变动的发生期间与确认期间不一致,有悖于权责发生制,使会计信息缺乏可靠性。

  其次,维简费的一次折旧与会计配比原则相悖。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确认相关收入时,对于已经消耗或出售的某些资产以及已经提供的劳务,应同时确认相关成本,使与收入相应的费用分配于未来的实际受益期间。而通知中对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折旧,即该固定资产是一次性计人费用,但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由此固定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收入一直延续到以后多期,因此这样的会计处理违背了配比原则。

  再次,关于维简费形成固定资产部分转增资本公积是否合理的问题,笔者认为,资本公积是由投资者或者他人(或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资产。它来源于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额中超过法定资本的部分,或者其他人(或单位)投入的不形成实收资本的资产的转化形式。

  虽然由维简费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可以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但由于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事实上是对原来已超龄或废弃井巷工程的改造,可以看作是对原有已无价值井巷资产在追加使用后所产生的资本增值,性质上屆于原有资本的增值,因此将煤炭企业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计人资本公积符合资本公积的含义,这一处理方式是可以理解的。

  正是基于这样的观点,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管委在《关于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维简费核算的批复》中提到,同意其从2007年1月1日起,将从成本中提取的维简费在实际支出中最终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转增资本公积,这部分资产在使用期间按公司有关规定正常计提折旧。

  这一批复同意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将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部分转增资本公积,即在实质上认可了维简费形成固定资产就是对于原有资产追加使用后的资本增值,同时也同意对维简费形成固定资产在使田期间按公司有关规定正常计提折旧。这样使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符合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能够使固定资产使用价值的消耗与价值的补偿相一致,从而使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客观真实,更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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