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就是企业资金状况紧张,可变现资产较少,当期盈利较小或者亏损,未来盈利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银行等借款人此时“雪中送炭”,将款项借给企业。
小王:难道银行不考虑自己的风险吗?
老师:是啊,这正是“雪中送炭”借款的不合理之处,但事情发生总有一定的缘由。
小王:什么缘由呢?
老师:这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银行借款所依据的财务资料与企业纳税申报提供的财务资料不一致,借款的依据是企业本身的资信。第二种情况是银行借款有其他企业进行担保或者为其他企业转贷,其借款依据的是其他企业的资信。
小王:第一种情况反映企业可能会有两套账,第二种情况则说明该企业借款属于关联方借款。
老师:现在部分银行针对当前中小企业财务信息质量不高的情况,采用了“中国特色”的风险控制模式,比如通过对企业实际经营规模结合用电量的多少进行风险评价,发放贷款,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企业存在两套账的事实,这应该是我们特别关注的,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第二种情况的银行借款,税法将其借款归属于关联方借款,其借款利息支出应按照《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进行同期资料准备,并按《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规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关联交易申报。
小王:第一种情况的借款实际上是向税务机关昭示并承认其有账外账,无异于自投罗网。第二种情况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需要特别关注资本弱化相关规定,正确进行纳税申报,并准备资料。
老师:第二种情况下借款的实际担保方(借款方)如果在境外,按照我国外债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相关的外债申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