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时,必须关注下列税收政策规定:
一是取得专用发票抵扣时限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是取得运输货运发票时的抵扣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另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三是企业购进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动车。其扣税凭证的取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必须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从机动车零售企业购进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动车,其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当然如果企业从机动车生产企业购进机动车,其增值税扣税凭证则为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对企业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是实行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