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形资产的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旧准则)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商誉等),即商誉归入无形资产,商誉的处理方法与其他无形资产一致,自创商誉不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不包括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商誉等),商誉不再归入无形资产。并购产生商誉不再要求摊销,但每年要进行减值测试,自创商誉等依然不确认。
旧准则第10条规定,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新准则取消了以上做法,规定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所确认初始成本与实收资本或股本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3.增加了延期支付的核算办法
旧准则对购入无形资产延期支付没有特殊规定,无论何时付款,仍是按合同规定的无形资产价值入账。新准则认为购入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所购无形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借“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4.允许部分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
旧准则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对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5.不再限定净残值为零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全额摊销,不存在净残值。新准则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另外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6.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减值可以转回,转回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数。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7.新增“累计摊销”科目,核算企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借“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累计摊销”(旧准则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新增“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实务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根据以上特征,对于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应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而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处理。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的土地使用权有两种计量模式: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