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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税额不申报,偷逃城建税被查处
作者: 王春青 刘伟祥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9 点击数:312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近日,河北省黄骅市地税局对某出口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一笔异常账务处理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以此为线索,稽查人员查出该企业采用免抵增值税不入账和入账不申报方式偷逃税问题。   黄骅市地税局稽查人员在对该出口企业2006年、2007年纳税情况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07年内销货 ...
近日,河北省黄骅市地税局对某出口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一笔异常账务处理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以此为线索,稽查人员查出该企业采用免抵增值税不入账和入账不申报方式偷逃税问题。

  黄骅市地税局稽查人员在对该出口企业2006年、2007年纳税情况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07年内销货物应缴纳增值税抵减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累计发生额为2470157.74元。而2006年此项金额为0。这一异常现象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经调查,该企业近几年生产经营情况一直良好,销售收入比较稳定,产品出口量也保持往年水平,2006年不可能没有出口退税。那么免抵的增值税怎么会不翼而飞呢?

  为核清事实,稽查人员从国税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取得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纳税人名单,并调取了出口企业免抵明细表,通过以上资料,检索出该企业涉税信息,与企业账目逐笔核对,以查找新的涉案线索。

  在核实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从国税部门取得的资料显示,该企业2006年办理了2笔免抵业务,免抵增值税额达到2505931.25元。而企业“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科目借方“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栏目中没有这2笔业务。国税部门的数据真实可靠,很可能是该企业账务处理上存在问题。

  稽查人员约谈企业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承认漏记免抵增值税的事实,却对企业少缴税款不予认可。财务负责人解释说,生产企业城建税是以实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而企业免抵的增值税额并未向国税局缴纳,所以也就不需要缴纳城建税,这在出口企业会计中已经达成了共识。

  为保证适用政策得当,稽查人员会同税政部门对企业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仔细分析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通过稽查人员耐心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该企业终于如实提供了《企业免、抵、退申报汇总表》等涉税资料,并承认曾采用免抵增值税不入账和入账不申报的方法,从而达到少缴纳城建税的偷税事实。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2006年、2007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滞纳金547369.79元,并处以补缴税款0.5倍的罚款。

  鉴于此案可能涉及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黄骅市地税局对出口企业开展了一次城建税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中,他们相继查出28户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生产企业使用相同方法偷税,涉及免抵增值税额19440949.53元,查补各项税费及罚款24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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