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资料和规定公式计算有关数据:
月末,计算结转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0×(17%-14%)=60(万元);当期应纳税额=468÷(1+17%)×17%-(102-60)-72=-46(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0×14%=280(万元)。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280万元,则当期应退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280-46=234(万元)。
从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应纳税额为负数,反映的是留抵税额,说明企业出口货物准予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没有在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中得到全部抵减,未抵减的部分需要退税。但由于当期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只能按当期留抵税额退税,也就是说退税金额不能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给国家的金额。
例2:假设例1中的上期留抵税额为346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当期应纳税额=468÷(1+17%)×17%-(102-60)-346=-320(万元)。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20万元,此时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2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280万元,则当期应退税额=28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280-280=0,11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320-280=40(万元)。
例3:假设例1中的上期留抵税额为2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当期应纳税额=468÷(1+17%)×17%-(102-60)-20=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2000×14%=280(万元),当期应退税额=0,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280-0=280(万元)。
第三,密切关注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
我国现行出口退免税的政策,对享受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范围、货物范围、税种、税率、计税依据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并不时对出口退税政策加以调整。2008年上半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先后下发了20余份文件,其中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等。这些文件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目的是加强征退税衔接管理,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因为任何税收政策都可能在某一时期发生变化,作为财务人员,特别是具体办税人员,需要密切关注出口退税政策走向,避免因政策不明或操作失误,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