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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存在的不足和改革设想
作者: 耿东玉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9 点击数:189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1985年为补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足,为使城市维护建设有一个比较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而开征的一个税种。20多年来,它在扩大地方财政收入规模、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分税制财政 ...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1985年为补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足,为使城市维护建设有一个比较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而开征的一个税种。20多年来,它在扩大地方财政收入规模、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施行,以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城建税,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亟须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现行城建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现行城建税只对内资企业征收,对同样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这样,境内的外资企业享用了市政设施而不负担城建税,没有体现出“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同时也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有失税收的公平原则。

  2.计税依据设计不合理。城建税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是附加税,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也要免征或减征城建税,因此造成一部分享受了市政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于免征或减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不负担城建税,使受益与承担的义务脱节。另外,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对于缴纳消费税的企业来说,它既是消费税纳税人,又是增值税纳税人,其一项销售收入要两次缴纳城建税,客观上形成重复征税。

  3.税率设计不合理。现行城建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为1%。这里存在几个问题,第一,关于纳税人所在地的确认。纳税人所在地指的是注册地还是经营地?1993年以前这个问题可能不存在,一般注册地就是经营地。但1993年以后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异地注册、异地经营现象很多,纳税人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问题日益突出。征收城建税到底应按注册地还是经营地来确定税率?目前尚无文件作出明确规定。这在客观上造成有的地区按注册地确定税率,有的地区按经营地确定税率。第二,关于税率的确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城乡区域不断发生变化,有些区域难以界定清楚,特别是城乡接合部,有的本是农村,一经改造就成为城市的一部分;或者虽然已经是城市,但名称仍然是某某乡。那么是随时调整税率,还是不调整,还是根据事实调整?这在客观上也形成因适用税率不同而税负不公的问题。第三,按区域实行不同税率,使企业税负苦乐不均,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4.城建税的征收与国家现行政策环境不相适宜。目前国家政策向农村倾斜,着力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和城市的和谐发展。而城建税的开征是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别是对农村企业征收1%的城建税,实质是农村支援城市,与国家政策不符。

  5.征管难度较大。1994年税改以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分别由国税局、地税局两个部门征收,城建税由地税局征收,征管环节上与国税局存在交叉。受部门关系、工作协调、信息提供等因素影响,征管难度加大。尽管目前加强了协调,实现了地税局与国税局的信息交换,但由于时间差等因素的存在,仍然还存在一些管理漏洞。

  二、关于城建税改革的几个设想

  一是将城建税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可见,城建税属于专款专用,主要应用于城市建设。然而,目前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全社会和谐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农村和城市一样需要建设。因此,建议调整城建税政策,将税款应用向农村倾斜。

  二是将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合并,统一征收教育税。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作为附加费也存在和城建税一样的问题,独立性差,征管难度大,收入规模偏小。因此,建议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合并,以企业的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开征教育税。教育税应专款专用,应用于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的教育事业,解决当前教育经费、教育投入严重不足的问题。

  此外,应将外资企业纳入征收范围,以利于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特别是有效降低内资企业税负,增强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取消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税率的规定,促进企业在平等的环境中竞争。修改计税依据,改变目前附加的性质,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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