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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公司股权哪种方法更节税[2]
作者: 毛岚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9 点击数:356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A公司与B公司投资成立C公司,其中,A公司占C公司80%的股权,B公司占C公司20%的股权,C公司于2003年成立,2006年底被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2007年为减半期间,应适用7.5%的优惠税率。   到2007年底,C公司资产总额600万元,负债总额350万元,所有者权 ...

A公司向D公司转让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C公司的营业活动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变更了股东,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C公司不涉及税收问题。

  D公司以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换取A公司的股权。按政策规定,增值税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消费税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营业税应当注意,虽然视同销售处理,但不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对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D公司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投资行为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另外D公司投资行为应缴印花税。

  第二种方式,A公司与D公司交换股权。A公司与D公司交换股权,也可以看成为A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股权重组,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股权重组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由于股权或股票的价值,仅代表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享有的权益,与有形动产或应税劳务不同,A、D公司的换股行为不涉及流转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这是企业重组过程中有关资产税务处理的原则性规定。从所得税处理角度,换股行为应该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股权,然后按股权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投资两项交易。对于转让股权行为,如果有所得,其差额将作为应税所得而课税,如果股权的计税成本高于市价,则确认为一笔损失按税法规定扣除。A、D公司交换股权应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等于股权转让价格减去股权计税成本。这里,股权转让价格以上述四种方式确定,实务中多以评估价格为依据。股权计税成本即为A、D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A、D公司交换股权后取得的对方的股权或股份的计税价格,应当按照上述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因为在股权转让环节,股权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以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的,而这部分所得或损失已经作了相应的税务处理,就应该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换入股权的计税基础,作为该股权下一次交易活动的税务处理基础。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A、D公司交换后股权的入账价格有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两种方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换入股权的入账价值等于换出股权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这时,不会产生财税差异。采用账面价值模式,换入股权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股权的账面价值确定,这时将产生财税差异。

  A、D公司交换股权应缴印花税。

  综上分析,A公司与D公司交换股权的方式税负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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