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利润调节空间
目前,许多会计处理要求应用谨慎性原则,但却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方法。依据现在的规定,企业确认资产减值准备时,需取得短期投资市价、存货可变现净值、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委托贷款可收回金额等项目的金额。其中,市价、可变现净值、可收回金额等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实务工作者的主观判断,要准确地确定“市价”有相当的困难。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金额,需要预计未来一定期间的现金流量和折现率,更不容易做到。
此外,谨慎性原则应用对遏制“粉饰”会计报表的行为有着积极作用。但在我国当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尽合理和内部控制不很完善的情况下,企业还是可以利用谨 慎性原则的应用,来达到人为调节利润的目的。
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为例,新会计准则对已发生减值的资产由原来计提的4项减值准备扩大到计提8项减值准备,充分体现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
历经几年时间,上市公司对这一规定的执行情况仍然不容乐观,大量公司利用减值准备项目进行盈余管理,粉饰经营业绩。不少上市公司为了逃避亏损,避免被ST,不计提或者少计提减值准备。这样做不仅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没有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还虚增企业利润,甚至制造出“虚盈实亏”的假象,来欺骗广大投资者。此外,随着部分行业经济形势的好转,一些上市公司的业绩显著提高,一些绩优上市公司通过计提秘密减值准备,来达到隐藏利润的目的。
由此不难看出,尽管资产减值政策的本意是为了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由于减值准备计提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选择和判断空间,使得该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成为某些企业盈余管理的工具,不能真实地体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如何化解冲突
那么,如何使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更好地加以运用,我们首 先就要加强谨慎性原则的可操作性。从我国现有会计规范看,有些体现谨慎性原则的具体方法操作性比较强,如加速折旧法。而关于资产发生减值的判断标准却不够明确,特别是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作为决定资产减值准备数额因素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较为困难,这为企业利用谨慎性原则操纵利润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因此,加强谨慎性原则相关条款的规范程度,尽快制定和实施各种具体会计准则,如应就“可变现净值”的确定问题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以指导企业的会计实践。在适度稳健的会计实务中,可以对谨慎性原则的应用前提和应用条件进行必要的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人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约束作用。谨慎性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较强的倾向性和主观随意性。因此,为了避免企业以应用谨慎性原则为借口,随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高估损失,低估收入,虚列成本费用,歪曲真实的经营成果,把谨慎性原则当作成本、利润的调节器,就必须加强审计监督,防止滥用和曲解谨慎性原则。同时,应强化企业内在约束机制,来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从而使谨慎性原则得到合理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