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务处理与其他各类套期相同,在运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前,应当先满足“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仅当企业业务符合公允价值套期条件时,作如下账务处理: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被套期的项目利得或损失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做如下不同处理: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的,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负债)的,应当在资 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项下单列,待终止时转销。
被套期项目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间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以作为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的调整。同时,此调整金额应当在到期日前摊销完毕。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应将其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在购买时,相应地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案例分析2007年1月1日,A上市公司决定采用期货合同对其拥有的库存商品A进行套期保值,在期货市场上卖出了相同数量商品A的期货合约,套期开始日,库存商品A账面价值和成本均为30000元,公允价值36000元。
2007年6月30日,该期货合约的公允价值上升了5000元,库存商品A的公允价值下降了5000元。当日,A公司将库存商品A出售,并将期货合约结算。
该例中,套期工具为卖出的商品A的期货合同,被套期项目为库存商品A.A公司采用比率分析法评价套期有效性,即通过比较期货合约与库存商品A的公允价值变动比率来评价套期有效性。该例中5000/5000=100%,属于80%至125%之间,故符合有效套期的认定。假定不考虑期货合约的时间价值、商品销售相关的增值税及其他因素,A公司的其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
借:被套期项目-- -库存商品A 30000
贷:库存商品-- -A 30000
(2)2007年6月30日
借:套期工具-- -期货合约 5000
贷:套期损益 5000
借:套期损益 5000
贷:被套期项目-- -库存商品A 5000
借:银行存款 3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000
贷:被套期项目-- -库存商品A 25000
贷:套期工具-- -期货合约 5000
注:该公司采用了套期策略,规避了存货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因此其存货公允价值下降没有对预期毛利额6000元(36000-30000)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