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工程进度 查找企业预售收入[2]
作者: 湖北省郧西县国家税务局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8 点击数:301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企业基本情况   湖北省郧西县某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是从事商业用房市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于2005年5月,实行独立核算,注册资本300万元,从业人数14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收,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为15%。   2007年5月,郧西县国税局税源管理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对企业所得 ...

 评估约谈

  针对上述疑点,评估人员向企业下达了评估约谈通知书,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

  约谈中,企业财务人员对货币资金出现负数的情况进行了如下解释:因当期县某主管部门未从十堰领回房地产业统一收款收据,收入无发票无法入账,而当期支付的工程款及费用列入了成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进度与销售收入同步匡算予以解释:“完工进度达到90%不假,由于老建材市场经营业主怕迁到新点经营丢了自己的客户,都顾虑重重。买我这儿的房子都是生意人,为生意都不愿动用经营资金,大多数客户都是象征性交的定金,不可能房子盖起来了,钱都到手了。”针对1035.1万元的收入应预缴企业所得税51.24万元,只预缴了38.51万元,还相差1273万元的问题,财务人员解释为:“我认为预缴‘二字’是个不确定数,可多可少,加上对所得税毛利率和计算方法不够清楚,才导致少缴。”并表示事后及时补缴。

  同时,财务人员提供了一份关于该企业财务业务核算情况的说明材料,材料显示:该公司是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方面,有很多地方不完善,加上会计人员核算业务不熟,出现了数据上的误差,即申报销售收入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核算,成本、费用是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入账,出现了成本大于收入的情况。作为举证的该说明材料,没有针对约谈的疑点问题作出合理解释。

  核实调查

  由于约谈的举证说明材料和口头陈述的内容表述不够清楚,疑点没有被排除。评估人员采取两种方法进行调查核实。

  一是采集相关证件的方法核实。由于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想在该市场中正常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都必须受到相关职能部门核发证件、合同管理的制约,评估人员紧紧抓住其主管部门多这一特征,分别到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等部门采集相关信息,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6种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公司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小区合作开发合同,与郧西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建材市场合同的复印件。其中,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显示:该建材市场工程于2007年4月6日验收备案,这与90%的工程完工进度基本一致。

  二是通过获取该企业使用发票信息的方法核实。评估人员前往地税部门,调出该企业自施工以来所有使用的发票信息和营业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经计算:2006年度该公司实现预售收入1035.1万元,应预缴企业所得税51.24万元。本项可以排除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疑点。2007年1月~4月实现预售收入1159.4万元,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57.36万元。5月份实现了预售收入468.27万元,应预缴企业所得税23.1万元。这与案头分析时怀疑的收入未及时入账问题完全相吻合。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评估人员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再次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约谈,并向企业下达了纳税评估有关问题改正建议书建议其申报补正。

  企业自查结果显示,原来企业将2006年度的258.59万元的预售收入一直挂在“其他应付款”上,将1159.4万元和468.27万元的预售收入全部积压在销售部门,一直没有送财务部门作销售收入处理。于是,企业补缴了93.31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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