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应积极催要A企业的完税凭证,以备向A或B企业开票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开票时出示,从而免于重复纳税。
4.C应在劳务发生地缴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故C应在劳务发生地纳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文件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不是适用5%的营业税率,企业要合理运用税法以避免适用税率错误造成损失。
专家点评
前文方案中思路一是C企业直接与A企业签订分包合同,由C企业向A企业直接提供发票和进行财务结算,从而避免重复纳税。这一思路按照目前政策能够成立,其关键点在于各方商务利益的实现。案例中所述情形下,B企业为A企业所属子公司,C企业与A企业的直接合作较容易达成,而若在一般经济合作中,恐难达成,需要辅以其他手段。
方案中思路二系由C企业与劳务提供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促成税务机关认定C企业是A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人,从而避免重复纳税。这一思路在税务实践中存在一定障碍,C企业与B企业签署劳务合同、C企业向B企业提供发票、进行财务结算等证据均很难支持税务机关作出上述认定。
另外,前文方案在提出筹划思路的同时,还对C企业外出经营涉税事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提示。除此以外,C企业仍应注意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的问题,即应按月就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