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江西省赣州市某县新华书店2007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2621184.27元,进项税额2295985.95元,结转下年留抵税额80245.46元,2007年累计销售给江西理工大学图书(赣州市)合计632721.34元。
方案一,企业按实际销售金额向销售方开具普通发票,换算成不含税金额为559930.39元,计提销项税金额为559930.39×13%=72790.95元,分摊进项税额=559930.39÷22621184.27×2295985.95=56831.34元(进项税额中免税部分与应税收入的分摊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规定计算,该企业无法准确区分销往江西理工大学图书的进项税额),故该企业应纳税额为72790.95-56831.34=15959.61元。
方案二,通过本地与新华书店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将货物转售给购买方。由新华书店按现价折扣1%销售给本地某图书批发商店,再由该商店按方案一的价格出售给江西理工大学(该图书批发商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实行双定征收,依据为批发规模及发票开具金额,并对发票开具金额不超过双定收入的不征税,发票开具金额超过的则按发票开具金额征税),通过第三方交易,企业少取得销售收入为632721.34×1%=6327.21元。
方案一与方案二相比,方案一企业要缴税15959.61元,而方案二企业少取得销售收入6327.21元,两者相差9632.4元,企业通过第三方销售可多获免税收益9632.4元,因此企业应选择方案二。
可见,企业在进行经营时财务人员要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并紧紧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来灵活处理便可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