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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何时需要放弃免税权
作者: 王景云 林碧云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8 点击数:188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可以提出要求放弃免税权。   如果企业放弃免税权,按正常税收政策规定征税,企业可少缴税,同时购买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销售方又可适当提高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可以提出要求放弃免税权。

  如果企业放弃免税权,按正常税收政策规定征税,企业可少缴税,同时购买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销售方又可适当提高销售价格,则对企业有利,应放弃免税权。反之企业不应放弃免税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94〕22号)规定,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某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购进铜、锌毛矿生产铜精矿、锌精矿,2008年2月其产品销售收入为7702107.47元,其中伴生金矿收入304878.38元(1.8公斤),铜精矿收入7397229.09元,销项税额为961639.78元(7397229.09×13%),进项税额1043679.32元。

  方案一,企业对伴生金矿收入作免税处理,免税收入部分作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税额为1043679.32×304878.38/7702107.47=41312.82元,则该企业2月份应纳税额为961639.78-1043679.32+41312.82=-40726.72元。

  方案二,企业放弃免税权,其销售伴生金矿部分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抵扣,金矿应提销售税为304878.38×13%=39634.18元,企业2月份应纳税额为961639.78+39634.18-1043679.32=-42405.36元。

  方案一,2月留抵税额为40726.72元,方案二为42405.36元,两者相差1678.64元,同时在方案二中因购买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39634.18元,故销售方可与其协商提高销售价格,这部分利润因市场价格波动难以测算,但显然销售方可获取更大利润。这样,销售方可提高利润,购买方在同等条件下可增加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以上举例仅说明伴生金矿生产企业采用方案二最划算,若市场发生变化,在满12个月后企业仍可选择按免税处理。这就要求在税收筹划中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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